阀门标志的规定

时间:2017/3/2 13:32:45 阅读828次

《通过阀门供货要求》标准中规定,阀门应具有清晰的标志,并符合如下标记方法:
  
  1、公称尺寸DN、公称压力PN、受压部件村料代号、制造厂名或商标是必须使用的标志,应标记在阀体上(对公称尺寸小50mm的阀门,这四项是标记在阀体上还是标牌上,由产品设计都规定)。
  
  2、介质流向的箭头和密封环(垫)代号,只有当某类阀门标准中有些规定时才是必须使用的标志,它们应分别标记在阀体及法兰上。
  
  3、如果各类阀门标准中没有特殊规定时,则极限温度(℃)、螺纹代号、极限压力、生产厂编号、标准号、熔炼炉号、内件材料代号、工位号、衬里材料代号、质量和试验标记、检验人员印记、制造年月、流动特性项是按需选择使用的标志。当需要时,可标记在阀体或标牌上。
  
  注:阀体上的公称压力铸字标志值等于10倍的兆帕(MPa)数,设置在公称通径数值的下方,其前不冠以代号“PN”。
  
  此外还规定:标牌应牢固地固定在阀门的明显部位,其内容必须齐全、正确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,其材料应用不锈钢、铜合金或铝合金制造。
  
  对于手轮旋向的标志,如果手轮尺寸足够,手轮上应设以指示阀门关闭方向的箭头或附加“关”字。
  
  对于附加标志的标记做了如下的规定:在不同位置可以附加上述任何一项标志,例如:设在阀体上的任何一项标志,也可以重复设在标牌上。同时,只要附加标志不与表中标志发生混淆,可以附加其他任何标志,例如:产品型号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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